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井延坡工作室|新中国成立后我军干部级别的沿革

■ 徐平

干部等级制度是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,对部队的正规化建设、制度化管理、调整军内各种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、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。我军在战争年代,因受条件所限,始终没有建立起干部等级制度,物质待遇基本上官兵一致。中央军委曾于抗日战争爆发后的1939年和抗日战争结束后的1946年两度提出实行等级制度,但因“超过现有物质基础”和大规模内战爆发而被迫中止。

新中国成立后,我军的物质基础有了较大的改善,军队正规化建设开始起步。经过几年的准备,我军的干部等级制度于1952年正式建立起来。此后,我军干部等级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四个时期:

实行军队干部级别时期(1952~1965年)

新中国成立不久,我军干部等级制度的建立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。1950年9月,朱德总司令在军委总干部管理部全体会议上提出:“部队三等九级的等级制必须建立,尽量争取在明年的服装上把阶级标明出来。”这里说的阶级,就是军衔等级。

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干部部印

同年11月,总干部管理部召开全军第一次干部工作会议,重点讨论了干部的评级问题。1951年2月15日,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《关于干部评级工作的指示》,规定凡人民解放军所属陆、海、空军各兵种,所有部队、机关、学校,全体干部均进行评定;凡任职三年的班长,及具有五年军龄之警卫员、通讯员、电话员、侦察员、卫生员、驾驶员、老战士等均可参加评级。并确定全军干部的评级工作于当年完成。后因中共中央提出整党任务,为了使评级工作在思想、组织上作充分的准备,中央军委又决定1951年进行试评,取得经验,1952年结合整党进行。经部分军区试评后,1952年4月根据总干部部指示,全军干部评级工作全面展开,并于当年基本结束,正式建立了我军干部的等级制度。

1952年我军评定的干部级别,从军委主席到副排级共计9等21级:

军委主席、副主席、总司令级;

大军区司令员、政委级,军委委员级;

正兵团级,副兵团级,准兵团级;

正军级,副军级,准军级;

正师级,副师级,准师级;

正团级,副团级,准团级;

正营级,副营级;

正连级,副连级;

正排级,副排级。

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第一次评定的干部级别与现在干部级别不同的是:第一,大军区级高于军委委员级。当时的军委委员有20多人,而大军区司令员、政委则不到10人(有些是司令员兼政委),所有的大军区司令员和政委都是军委委员。第二,军以上为兵团,与当时部队实际编制相同,野战部队为野战军(与大军区同级)、兵团、军、师;军区为一级军区(大军区)、二级军区(兵团级)、三级军区(军级)、军分区(师级)。第三,兵团、军、师、团均为正、副、准三级,各级正职为“正级”,副职为“副级”,参谋长、政治部主任为“准级”。第四,最低一级为副排级。

此后,这一等级体系除了个别级别稍有调整,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。1955年1月全军军官实行薪金制时,干部等级取消了军委委员级,从军委主席至副排级共20级。1960年,军委主席、副主席级改为元帅级,其他级别不变。

1955年10月,我军首次实行军衔制,军官军衔设4等14级:

元帅: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;

将官:大将、上将、中将、少将;

校官: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;

尉官:大尉、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

我军1955年实行军衔制后,军人薪金仍以干部级别为标准,军衔没起什么作用。只是从1958年3月至1965年3月的军官住房面积、1957年1月至1965年5月因公外出的交通席别上,是以军衔为衡量标准的。其他福利待遇,仍是以干部级别为基本标准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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